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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后才与叶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后才,叶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455号原告:林后才,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军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林后才为与被告叶军华、陈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