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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存智申请执行常鹏、河南诺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智,常鹏,河南诺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常鹏,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诺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磊。张存智与常鹏、河南诺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8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10月16日,被告常鹏、河南诺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张存智借款本金604963元、利息2595.56元。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常鹏、河南诺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常鹏名下位于河南省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14号楼2单元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鹏名下位于河南省中原区桐柏南路万福花园14号楼2单元8号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