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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宋君与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692号原告:宋君,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宏,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月竹,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系被告于刚之妻。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君诉被告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君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君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君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宫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