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生会与李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会,李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779号原告高生会,男,1969年4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李伟伟,男,1981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高生会与被告李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生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伟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生会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伟伟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生会撤回对被告李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高生会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