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生会与李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会,李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779号原告高生会,男,1969年4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李伟伟,男,1981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高生会与被告李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生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伟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生会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伟伟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生会撤回对被告李伟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高生会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