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明莹与邢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莹,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莹,女,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邢娟,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邢娟自2015年12月31日还款2万元,2016年5月30日还5万元,余款136650元在2016年9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还,按本金206650元,月息2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诉讼法1350元,由被告邢娟负担。但被执行人邢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娟60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雄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