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育中与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中,兰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508号原告:张育中,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兰芬,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张育中诉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育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张育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张育中负担。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