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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65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河畔新世界**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琼,系公司员工。被告:董娜,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