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任利云、王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利云,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46号申请人任利云,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王德胜,男,汉族,1952年8月4日出生,住尉氏县。申请人任利云与被申请人王德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申请人任利云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