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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小萍与周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萍,周友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287号原告:周小萍,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华,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友珍,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周小萍诉周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小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萍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周小萍负担。审判员  邓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耀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