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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汉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汉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刑初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汉威,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高中文化,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汉威犯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汉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22时20分,被告人陆汉威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问其是否带有违禁品,其称没有。随后,海关关员将其带至人身检查房检查,在其袜子内查获用20元葡币折叠包装的白色粉末。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4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汉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身份证明,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光盘,查验记录,检查人身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陆汉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汉威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汉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汉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上条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汉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含氯胺酮成份的白色粉末净重0.4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