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雷霞与尹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霞,尹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285号原告:雷霞,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告:尹经明,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霞诉被告尹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霞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霞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