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718号原告黄某,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开慧乡板仓社区葛家山村楠竹组。被告金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开慧乡板仓社区葛家山村楠竹组。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金晨曦由被告抚养;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黄某、金某于2006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6日生育一女名金晨曦。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15日,双方争吵时,金某动手打黄某,致黄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某于2015年9月18日报警,长沙县公安局开慧派出所经调查后对金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1、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2、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黄某与金某结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依黄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金某有黄某诉称的赌博、家庭暴力行为,其提交的派出所报警登记表,只能证明双方在一次争吵中,金某打了黄某,其程度尚不足以定性为家庭暴力,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矛盾已达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和信任,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本院认定,黄某、金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黄某要求与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庆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炯书 记 员 李炯(兼)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