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赵石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赵石涛,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赵石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1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电子商务总部大楼2层。法定代表人:张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华,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石涛,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商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石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商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石涛要求三商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赵石涛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商网公司与赵石涛之间是股权投资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三商网公司没有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义务。三商网公司愿意退还赵石涛100000元投资款,但投资款利息损失是投资行为本身的成本与风险,应由赵石涛自行承担。一审判决三商网公司支付100000元投资款的利息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赵石涛答辩认为,三商网公司拖欠返还100000元投资款,实际上给赵石涛造成了利息损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石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由三商网公司退还给赵石涛100000元;2.由三商网公司向赵石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10000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商网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7日,赵石涛支付给三商网公司股权投资款100000元。三商网公司收到该款项后未与赵石涛签订书面投资入股合同,未办理任何关于赵石涛股权的工商登记手续,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没有确定赵石涛的股份比例,赵石涛也未参与三商网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及行使股东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赵石涛以股权投资款为名支付给三商网公司100000元的事实成立。三商网公司收款后至今未与赵石涛签订书面合同,未办理任何有关赵石涛投资入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没有明确赵石涛的股份比例,对此三商网公司是负有过错责任的。赵石涛也没有参与三商网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及行使股东权利等。现三商网公司同意退还给赵石涛股权投资款,对此予以支持。但三商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其占用赵石涛股权投资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故赵石涛要求三商网公司退还股权投资款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未作明确具体的约定,不能确定三商网公司的违约时间,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赵石涛提起诉讼之日起算更为合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由三商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赵石涛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10000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三商网公司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三商网公司自2015年6月27日收取赵石涛100000元股权投资款,即应当为赵石涛办理出资入股的相关手续。但截至赵石涛起诉之日止,赵石涛仍未获得三商网公司股东资格,未取得相应的三商网公司股份。三商网公司同意返还100000元股权投资款,系双方达成合意,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三商网公司自2015年6月27日起占用赵石涛100000元股权投资款,一审判决三商网公司自赵石涛主张之日起按资金占用费的标准支付利息,该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三商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三商网万商联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玲审判员 李行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