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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泽沛、王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泽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黄平洋,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傅杰,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龙,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宁伟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游勇,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林锡彬,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帅浪,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北省潜江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辩护人文晓波,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泽沛及其辩护人黄平洋、王磊及其辩护人傅杰、郭龙及其辩护人宁伟辉、游勇及其辩护人林锡彬、帅浪及其辩护人文晓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6时许,中太公司员工被害人文某1因进入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沃野商业广场1号门问题,与沃野公司保安被告人帅浪等人发生争执,中太公司员工被害人庞某1等人到上址遂与沃野公司保安发生拉扯。后被害人庞某1与被告人帅浪发生打架。随后,被害人文某1等人用铁撬、木方等殴打沃野公司保安,将其打散。再后,沃野公司保安被告人江泽沛等人持铁棍、木方等,返回中太公司宿舍报复,双方遂发生斗殴致多人受伤。其中,被告人江泽沛、游勇砸木凳、持木方打斗,被告人王磊、帅浪、郭龙持铁棍打斗。经鉴定,被害人庞某1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被告人江泽沛、游勇、帅浪,被害人刘某1、文某1、朱某1等人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目无国法,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泽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江泽沛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涉事对方人员负有本案重大过错的主要责任;3、被告人江泽沛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之后三次按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4、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对方受伤人员损失并得到对方人员的谅解,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磊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涉事对方人员负有本案重大过错的主要责任;3、被告人王磊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主动跟随伤者到医院,并在医院向公安干警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4、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对方受伤人员损失并得到对方人员的谅解,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事相对方故意挑衅,先行实施不法行为,对矛盾激化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2、被告人郭龙在2016年11月1日、2日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询问时已交代自己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11月3日主动到派出所,后民警叫其做讯问笔录时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已取得对方的谅解;4、认罪悔罪表现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适用缓刑。被告人游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游勇于2016年10月21日、26日接受民警排查询问时已主动、全面交待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11月3日经传唤到案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涉事相对方故意挑衅,先行实施不法行为,对矛盾激化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3、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帅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帅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2、涉事对方人员负有本案重大过错的主要责任;3、被告人帅浪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主动跟随伤者到医院,并在医院向公安干警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4、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对方受伤人员损失,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年4月14日,被害人刘某2、文某2均、庞某2、朱某2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的行为及民事赔偿部分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视频资料、视频监控录像,被害人刘某2、文某2均、庞某2、朱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易某1、易某2、刘某3、许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穗荔公(司)鉴(伤)字[2016]378、379、381、382、383、384、385、3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会议纪要、工作安排,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犯聚众斗殴罪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在公安机关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五名被告人均有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经传唤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五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刘某2、文某2均、庞某2、朱某2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江泽沛、王磊、郭龙、游勇、帅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泽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三、被告人郭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四、被告人游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五、被告人帅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枫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坚彭嫦陈仁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