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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327号被执行人:朱丹丹,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朱丹丹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朱丹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朱丹丹向被害人倪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4元。因被告人朱丹丹未履行罚金及退赔赃物折价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丹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多次在省高院和最高院的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朱丹丹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朱丹丹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朱丹丹本人和其联系方式。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朱丹丹南通通州区平东镇平东村31组63号的信件被邮电部门以“收件人长期外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在被执行人的居住地也未能寻找到可供的财产及被执行人朱丹丹的去向。现被执行人朱丹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丹丹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退赔款计人民币107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电部门的改退批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朱丹丹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丹丹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丹丹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朱丹丹的下落和联系方式。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朱丹丹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朱丹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丹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