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6号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731191183,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新陡门村龙港大桥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缪新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34号。法定代表人:李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辉,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1元,减半收取3405.5元,由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