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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赵秀兵与许燕忠、薛海龙、晋城市路路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兵,许燕忠,薛海龙,晋城市路路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2064号原告:赵秀兵,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平,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燕忠,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被告:薛海龙,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晋城市路路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中原街二圣头村。法定代表人:周晋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晋强,晋城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红星东街2308号邮储银行2楼。法定代表人:范红庆,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伟,男,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赵秀兵与被告许燕忠、薛海龙、晋城市路路通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赵秀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