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争超诉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争超,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民初377号原告:陶争超,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艳,女,1959年3月16日生,农民,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刚,男,194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礼泉县人。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514722XH。负责人:王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陶争超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争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艳、赵世刚、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原告家的电被停,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及人员解决,均未协调解决。原告之母雷春艳及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2016)陕0402民初896号原告诉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法庭提举了计量装置轮换、故障处理工作凭证一份,该份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导致原告败诉,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供电合同纠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陕04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秦都区检察院审查后未发现被告存在违法行为;2、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原告所提供的国家电网客户更名(过户)申请书一份、计量装置轮换、故障处理工作凭证一份、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一份、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裁定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593号民事裁定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申48号民事裁定书、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快递单号查询单28张,原告母亲雷春艳写给秦都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信,以上两组证据与本案名誉权纠纷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之间的供电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陕04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原告陶争超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中对被告提供的计量装置轮换、故障处理工作凭证,以系被告单方用电信息,不能确定真实性为由并未采信。原告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6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4民申48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告又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告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的条件,决定不支持其提出的监督申请。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双方的供电合同纠纷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计量装置轮换、故障处理工作凭证系伪造的证据,导致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给其的名誉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名誉损失费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电合同纠纷,本院(2016)陕04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提供的计量装置轮换、故障处理工作凭证,以系被告单方用电信息,不能确定真实性为由并未采信,故被告所举该证据与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并无因果关系,原告称其名誉遭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争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争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芳妮人民陪审员 李佩玲人民陪审员 王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