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阿拉腾巴根与贾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巴根,贾七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485号原告:阿拉腾巴根,男,1978年6月2日出生,蒙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贾七斤,男,1992年9月20日,蒙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阿拉腾巴根与被告贾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阿拉腾巴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腾巴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拉腾巴根负担。审判员 张贵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