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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与杜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杜欢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4599号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红星美凯龙**楼***********************号。经营者:张业兵,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杜欢俊,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被告丈夫),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与被告杜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的经营者张业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爱依瑞斯家居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姚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