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友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友福,男,1993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友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管某、被告人许友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许友福与王某2(未满十六周岁)合伙,在本市海曙区古林镇天外天网吧内,趁被害人尧某睡着之际,由许友福在旁望风,王某2将尧某放在网吧电脑桌前的一部银色华为牌畅想5S手机窃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0元,赃款予以挥霍。同日4、5时许,被告人许友福与王某2合伙,在本市海曙区古林镇薛家村冯家漕82号一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趁被害人吴某1睡着之际,窃得吴某1放在网吧电脑桌前的一部杂牌手机,后将窃得手机丢弃。同日6时许,被告人许友福与王某2合伙,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联丰中路658-11号四合院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趁被害人袁某睡着之际,窃得袁某放在电脑桌前的一部VIV0牌手机(价格人民币902.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60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次日4时许,被告人许友福与王某2合伙,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非凡网吧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趁被害人王某1睡着之际,窃得王某1放在电脑桌前的一部华为牌平板电脑(价格人民币923.7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60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王某1。另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许友福在杭州市网吧内被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许友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尧某、吴某1、袁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夏某、罗某、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赃物照片,华为牌平板电脑质量保证单,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鄞价认(2016)106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友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许友福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友福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友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还,并归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友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友福退赔给被害人尧某华为牌畅想5S手机一部,退赔给被害人吴某1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东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