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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马娜与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娜,周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6民初38号原告马娜,女,1983年10月9日生。被告周晓艳,女,1978年1月13日生。原告马娜与被告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娜到庭参加诉讼,周晓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3,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被告由于做生意缺资金向本人借款人民币353,600,借款期限为20天,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采取回避方式拒绝与原告见面。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上列诉讼请求。周晓艳未答辩。马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原件一张,以证明2016年12月14日周晓艳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马娜借款353,6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未约定利息,用其自己位于丘北县××彩云××小区××房屋及丘北县××人民路××单元××室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周晓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马娜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能够证明2016年12月14日周晓艳向马娜借款人民币353,600元,借款期限为20天,承诺用其位于丘北县××彩云××小区××房屋与丘北县××人民路××单元××室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2月14日周晓艳向马娜借款人民币353,600元,借款期限为20天,承诺用其位于丘北县××彩云××小区××房屋与丘北县××人民路××单元××室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晓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马娜向本院起诉要求周晓艳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周晓艳向马娜借款353,600元,属于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马娜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周晓艳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按照约定按时归还欠款,承担还款义务,但周晓艳未履行其义务,现在马娜要求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晓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晓艳偿还原告马娜借款本金353,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4元,由被告周晓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夏 丽审 判 员  XX鸣人民陪审员  郭文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