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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桂芬、何春岩、王丽萍申请执行沙喜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芬,何春岩,王丽萍,沙喜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芬,女,汉族,退休工人,1954年3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执行人何春岩,男,满族,1977年6月5日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1976年11月3日生,个体,组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沙喜安,男,汉族,1958年3月9日生,户籍地黑龙宫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哈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责令其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黑龙宫镇的房屋,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刘桂芬所有。二、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