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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建民、谌芬芬、谌维民、谌付明、谌哲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谌建民,谌芬芬,谌维民,谌付明,谌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43号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眭宏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光荣,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谌建民,男。被告:谌芬芬,女。被告谌维民,男。被告谌付明,男。被告谌哲民,男。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建民、谌芬芬、谌维民、谌付明、谌哲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 波审判员 张 珺审判员 龚雅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桂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