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赖定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定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和(曾用名赖小锋,绰号“茄三”),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蒙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定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定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赖定和来到蒙山县长寿桥,趁何美莲不备之机,将何美莲外衣左口袋里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的三星牌手机,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定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网人员基本信息,失主何美莲的陈述,中国移动明星智能手机卖场销售单,蒙山县价格认证蒙价认刑[2017]14号关于被盗手机价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定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赖定和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定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为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定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赖定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盗窃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定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赖定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定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覃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朝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