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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茅箭信用社与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茅箭信用社,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茅箭信用社,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路6号。被执行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陈罗村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茅民二初字237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高迪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价值6032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