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明长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明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明长,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小学文化,住庐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30日、2002年5月24日、2015年6月25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3年4月12日、2014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控原审被告人袁明长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01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明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袁明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明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明长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明长撤回上诉。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恒审判员 汪 蕾代理���判员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曦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