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焕奎、庄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焕奎,庄志江,庄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曾焕奎,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庄志江,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庄敬明,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焕奎与被执行人庄志江、庄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