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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群泽永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大元酒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群泽永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大元酒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273号原告巴中市群泽永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君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大元酒楼负责人刘昌青原告巴中市群泽永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大元酒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群泽永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巴中市群泽永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知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