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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军与被告王伟、折哲、高海波、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军,王伟,折哲,高海波,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477号原告:王富军。被告:王伟。被告:折哲。被告:高海波。被告:高磊。原告王富军与被告王伟、折哲、高海波、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王富军自愿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收取50元,下剩2000元退还原告王富军。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