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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鲜红与毛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鲜红,毛加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458号原告孙鲜红,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毛加和,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司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孙鲜红诉被告毛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加和在银行存款5051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加和在银行存款505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栩    晟人民陪审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王小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叔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