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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淇、赵晓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淇,赵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77号申请人程淇,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赵晓春,女,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程淇与被申请人赵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3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晓春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XX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街×号×幢×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程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