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其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纯,陈其纯,陈其纯,陈其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26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其纯,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纯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其纯在一名叫“眼哥”的男子的安排下,乘车前往广州天河客运站,后由一名叫“火哥”的男子安排其学习驾驶橡皮艇,并送其到珠海。同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其纯驾驶一艘“三无”橡皮艇在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接到李某、廖某、陈某、徐某、冯某五名偷越边境人员后前往澳门,在途径珠海市横琴十字门附近海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其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海图,涉案工具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廖某、陈某、徐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其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纯故意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驾船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其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陈其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其纯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无”橡皮艇一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美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文思书 记 员 纪畅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