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11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主要负责人:肖立卫,行长。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钰,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欠款(卡号:62×××81)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193087.66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2日,其中本金139709.58元、利息28610.61元、滞纳金24767.47元),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1信用卡。被告持该卡开始进行消费透支,截止至2014年12月5日共透支欠款人民币合计169274.51元,被告无力清偿上述透支欠款,遂向原告申请个性化分期还款,经原告同意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将被告名下卡号为62×××81的信用卡内元欠款中的169200.00元透支欠款,在卡号为62×××82信用卡内进行个性化分期还款重建,重建本金为169200元,分36期。如被告未按期归还欠款,原告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全部欠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行使担保物权等措施。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12月17日将被告一名下62×××81的信用卡内169200.00元透支欠款,在卡号为62×××82信用卡内进行个性化分期重建。被告在履行重建分期还款过程中,仍未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款,于2015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将62×××82卡中的160400欠款转移至卡号为62×××81信用卡内重建分期,分为24期。同时截止到2016年12月22日重建分期欠款被告已经多次逾期,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也多次给过被告还款机会,但被告均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以信用卡形式进行放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李钰于2013年6月20日填写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后附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附则第4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即申请人/持卡人)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之后,其与被告李钰2015年6月11日订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中第八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或原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请佛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第十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___《中银信用卡___借款合同》(下称‘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原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综合上述约定,双方诉前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书面仲裁协议在后,双方亦约定以该份协议为准确定管辖,则上述约定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无效之情形,原告辩称上述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不予采信。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告立案时已提交双方2015年6月11日订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信用卡债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且被告李钰至本案首次开庭时仍未应诉答辩,则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之情形,原告辩称应依据该规定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因双方的仲裁协议中对本案管辖已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告应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凤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