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33号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拓开,经理。申请人依据洛人社监罚字〔2015〕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6000元及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的洛人社监罚字〔2015〕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人社监罚字〔2015〕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煜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