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道宾与龚国华、胡水琼、赵世强、李清全、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春,龚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春,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被执行人:龚国华,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赵世春申请执行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龚国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世春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龚国华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和位于合江县先市镇的房屋共十七套,由于前述房屋均在银行有抵押贷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沁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