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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44号之三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黄承富、代厚萍、黄玉洁、陈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黄承富,代厚萍,黄玉洁,陈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44号之三十二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黄承富。被执行人代厚萍。被执行人黄玉洁。被执行人陈运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黄承富、代厚萍、黄玉洁、陈运国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玉洁在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玉洁在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5万股股金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