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世伟与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伟,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244号原告李世伟,男,1957年8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施秉县安监局工作人员,住施秉县。被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施秉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宋泽军,系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伟诉被告施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胜 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浩菱(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