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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凯武、徐瑜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7民终56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凯武,徐瑜琳,石敏,张顺利,王雪峰,卢勤,卢凯涛,姚蕊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卫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武,住广东省惠来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润,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珠,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瑜琳,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利,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勤,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凯涛,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蕊艳,住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违反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不当,应予以纠正。依据民诉法136条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虽然部分被上诉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上诉人的损失并未实际得到弥补,需通过民事诉讼来挽回上诉人的损失,保障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在刑事侦查阶段,经侦部门没有查封、冻结或者追缴到任何赃款赃物,上诉人的权益依然没有保障,原审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将得不到任何保障。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等证据,广州市公安局受理上诉人的报案并对本案以骗取贷款案及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侦查,本案被上诉人有经济犯罪嫌疑已被公安局部分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