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袁令坤与韩忠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令坤,韩忠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951号原告:袁令坤,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韩向东,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黄骅市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韩忠禹,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袁令坤诉被告韩忠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袁令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令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袁令坤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钰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