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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桂敏、赵方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敏,赵方红,袁金庚,周新卫,王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23号申请人:郑桂敏,女性,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武城县;申请人:赵方红,男性,1951年11月8日出生,住武城县;申请人:袁金庚,男性,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武城县;申请人:周新卫,女性,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王淑芹,女性,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郑桂敏、赵方红、袁金庚、周新卫与王淑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