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义勇与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勇,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634号申请人:高义勇,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阜益路99-3-6号。法定代表人:张步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高义勇与被申请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义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高义勇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3101699190007590121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义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财产保全投保了责任险,故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鑫富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1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高义勇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