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甲,蔡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40号申请人:王甲。申请人:蔡某某。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甲、蔡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甲、蔡某某要求确认2017年2月1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甲与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龙湾社区一组1栋有住房两间半三层,约397.43m²[土地证号为:谷城国用(2013)第006003gb010**;房权证号: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归女方所有。小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2、子女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现年20岁,已成年;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其中债权30万,由女方享有。其他债权债务,由男方一人享有及承担;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甲、蔡某某2017年2月1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