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郭向东、李财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东,李财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号申请执行人:郭向东,男,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李财昌,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与被执行人李财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财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财昌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标的到位1100元。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向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