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与李财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李财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所在地普兰店市世纪大道中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孙忠良,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财政,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李财政为行政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辽0214行审8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占土地正在使用过程中暂无法拆除,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华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