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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小斌与四川省赛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斌,四川省赛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471号原告:杨小斌,男,汉族。被告:四川省赛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杨小斌与被告四川省赛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杨小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杨小斌承担。审 判 长  胡文波审 判 员  谢宏霞人民陪审员  郑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尧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