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5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通化县第七中学学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付某乙,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付某甲与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4.2万元的义务。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要求对其他财产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