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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5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通化县第七中学学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付某乙,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付某甲与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4.2万元的义务。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要求对其他财产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