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炳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炳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40号罪犯赵炳祥,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炳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赵炳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炳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炳祥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炳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炳祥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