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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磊与烟台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磊,烟台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2408号原告:姜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东沟村。法定代表人:孙成龙,总经理。原告姜磊与被告烟台海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姜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姜磊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