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孙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孙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23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占永,该局果子洼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孙圈,男,汉族,35岁,村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3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其于2017年1月9日制作了河国土执罚决[2016]0304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送达回证显示其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是河国土执罚决[2016]01049号文书,无证据证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河国土执罚决[2016]0304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故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国土执罚决[2016]030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瑶 微信公众号“”